高鐵事故是哪一年發生的?
2011年7月23日,30分05秒,甬溫線浙江省溫州市境內,由北京南站開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車與杭州站開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車,發生動車組列車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傷。這是一個特大交通事故,也是一個造成重大傷亡的悲劇,當然會受到輿論關注。
2011年7月23日,甬溫鐵路發生了動車追尾事故,這條線行車時速是200公里,當時因為雷暴天氣導致信號出現問題,追尾列車是以99公里時速撞上去的。但是這次事故后,高鐵線路以及動車組運行既有線全面降速,很多新建高鐵被降低建設標準。
高鐵事故賠償標準?
有以下幾方面:
(一)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或護理誤工費、社保補繳費、重新入職損失費、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費、暫時失業費。住院生活或采購費、返鄉跨省交通費、縣內交通費、跨縣交通費、護理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跑腿費、起訴取證跑腿費、差旅費、因傷服藥縫合輸液對人體產生的危害或傷疼費、各類復印費。衣物報廢或財產損失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財產損失賠償標準
財產損失賠償標準,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來確定賠償數額。
直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原則上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對于局部可修復的車輛、設施和物品,應當賠償維修費;因局部損失導致貶值的,還應當賠償貶值部分的損失;對于無法修復的,應當賠償其實際價值。
間接損失的賠償標準: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間接損失,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精神損害是一種外人無法計量的無形傷害,對于精神損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無法用物質尺度來衡量,因此,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只能依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地區經濟環境,當事人的身份,當事人的家庭背景,當事人在案件中責任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等由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在一個類似客觀合理適當的范圍內進行確定。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肯定會存在相關事項的處理,一般由交警部門對相關事項進行責任認定后進行處理,在無人傷的情況下,也會涉及到經濟財產的損失以及事故責任的追究等,需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一年的訴訟時效內進行訴訟處理。
高鐵追尾真正原因是什么?
高鐵追尾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
1、信號設備缺陷引發動車事故。
2、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
3、大躍進的建設思路潛伏著高風險。
高鐵追尾的危害:
1、追求速度的同時,疏于對人的管理。是在管理上出現的漏洞,導致安全悲劇的發生。生命喪失。
2、高鐵撞車會毀壞高鐵設備,造成人力物力的損失。
3、造成家庭破滅,妻離子散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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