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發生50人班車落水10多人失蹤,司機會判刑
司機已經被控制,判刑的概率極大,而且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河北石家莊敬業集團一通勤車側翻墜河,事故造成重大傷亡11日早上7點,一輛載有51人的通勤大巴在滹沱河王母橋側翻落水,截止目前,已有13人確認死亡、1人失聯,被救上來的員工中,部分人還躺在醫院中接受治療。
雖然車上所載員工屬于敬業集團,但據一名員工說,由于乘車員工大量增加,車輛購置不及時,所以臨時租借了一輛大巴,司機對此路線不熟悉可能也是導致悲劇發生的原因之一。
提到事故責任,相關部門還在做事故鑒定,但綜合幾個方面的信息來看,司機難辭其咎:
首先,事發地附近正在修建大橋,涉事司機走的是旁邊的一條便道,該便道在之前還能勉強通行,但近幾日河水上漲,水面高于路面的情況時有發生。據說事發前交警部門曾經阻攔過涉水車輛,其中有兩輛車選擇了繞行,但通勤車不顧阻攔堅持通行,這才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但這條便道大概率沒有在新橋建設期間進行全封閉,附近村民說只有上游泄洪時路面才會被水覆蓋,平時有安保人員專門值守,為的就是避免意外發生。而且,很早之前縣政府就批準新橋建設期間全斷交,需要經過此地的車輛優先繞行S241。
這么看來,旁邊的便道并非處于全封閉狀態,通勤車司機應該知道該路段時常出現漫水現象,但是沒想到7時許行駛到該路段時此路面恰好漫水,更沒想到涉水會造成車輛側翻,或者是對自己的駕駛技術過于自信,或者是對路況判斷失誤,這才導致悲劇發生。
司機會被處以何種刑罰?目前司機已經被控制,事故責任還在調查當中,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以往的案例來看,司機很有可能被以“交通肇事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被起訴。
兩個罪名雖有不同,但刑罰程度基本一致,從目前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人員死傷數量來看,司機很有可能面臨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當然,這兩個罪名最大的特點是“非主觀故意”,或者說本無心致人死亡,致死的原因在于對路況判斷失誤或者對駕駛技術過于自信而造成的。“非主觀故意”這一點很重要,這正是司機不會因此“償命”的重要原因。
舉個例子講,2020年,鄭州某出租車司機拉了一名醉酒的乘客,因為意識不清,司機在下客時將其放在機動車行駛道上就離開了,但乘客并未及時離開,后被一輛小轎車碾壓身亡。事后,出租車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起訴,最終判刑5年。
有一種極端的情況是司機可能被處以死刑,但是這種情況發生的概率極低:
比如司機出于報復或其他心理主觀上想要駕車“投河”,如果存在主觀故意,那么就不能簡單地以交通肇事或者過失致人死亡來定罪了,等待他的是故意殺人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
無論是故意殺人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嚴厲的刑罰是死刑。
綜上來講,司機將面臨何種刑罰目前尚不能給出具體的答案,關鍵要看對司機的調查,認定其在此起事故中是否有“主觀故意”的行為,這是他是否需要“償命”的重要依據。
遇難者能獲得哪些賠償?遇難者能獲得的賠償主要來自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事故發生在上班途中,按社保法相關規定,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屬于工傷或工亡,社保基金負責賠付醫藥費、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等相關費用。但社保基金的賠償是墊后的,優先賠償來自于車輛保險:
二是車輛保險,包括交強險和商業險等。按照目前賠償標準來看,每位遇難者的死亡賠付標準在百萬上下,13位遇難者的總賠付金額應該在1000萬以上,估計商業險的保額并不能完全覆蓋。
三是來自于涉事司機。無論涉事司機最終被判定為“交通肇事”還是故意殺人,死傷者或者其家屬都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司機的賠償責任很難逃避。
寫在最后:綜上來說,司機被判刑的可能性極大,最輕可能被以交通肇事或過失致人死亡罪起訴,這兩項罪名的最高刑期都是7年;如果事后調查發現司機存在主觀故意的情況,那么如此重大的傷亡事故必然會被處以死刑。當然,司機主觀故意的概率是極低的,我們更愿意相信這是一場判斷失誤的意外事故。
至于賠償,無論是來自司機方面的賠償,還是來自社保方面、保險公司方面的賠償,在寶貴的生命面前,顯得有點微不足道了。
這場悲劇也給廣大駕駛員提了一個醒,一定要安全駕駛,遇到路況不明的道路時提前繞路,切勿麻痹大意,更不可對自己的駕駛技術盲目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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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交通肇事罪,刑法規定三到七年。
關于賠償,有標準,每人也就大幾十萬的樣子,司機是賠不起了,估計有保險,另外企業可以賠,敬業是大集團。
就是人死不能復生,還是不發生的好,橋兩端應該堵上禁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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