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證和營運證許可證有什么區別
一、性質不同:道路運輸證是證明營運車輛合法經營的有效證件,車輛營運證是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的合法憑證。
二、證件頒發的對象不一樣:道路運輸證頒發的對象可以是法人、公民和其他組織。車輛營運證頒發的對象是車輛。
三、審核機制不一樣:道路運輸證每年度審驗一次,車輛營運證不是年審。
擴展資料
道路運輸許可證年審程序:
1、公告年審事項。道路運輸證每年度審驗一次,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按省、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的規定向有關單位發布具體時間和要求,對車輛臺數較多的單位可上門審驗,臺數較少的單位或個體、聯戶,可按行政劃分鄉或片區集中審驗。
2、鄉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簽注意見。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發放《道路運輸證年審表》,并簽注意見。
3、交驗相關證件。審驗人員審驗時應收回《道路運輸證審驗表》,并檢查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車輛行駛證(單位車輛除外)、客貨運線路標志牌。
4、進行現場記錄。道路運輸證審驗中,審驗人員應對經營者交驗的證據和其它有關情況進行現場記錄,填寫好《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現場記錄表》。手續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通知其補辦或限期改正。
5、簽署審驗結果。對審驗合格者,審驗人員應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加蓋“審驗合格”印章和審驗日期。審驗期過后未予審驗和審驗不合格者,不準參加營業性道路運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道路運輸許可證
1、兩者的用途不同。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單位、團體、和個人有權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證明,既從事物流和貨運站場企業經營時必須取得的前置許可,物流公司根據經營范圍的不同視當地政策情況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此證的公司方可有營運的車輛,是車輛上營運證的必要條件。
道路運輸證是證明營運車輛合法經營的有效證件,也是記錄營運車輛審驗情況和對經營者獎懲的主要憑證,道路運輸證必須隨車攜帶,在有效期內全國通行。
2、頒布或者說發布機構不同。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地方道路運輸管理局頒發的證件。
道路運輸證是運政人員將營運證和運管費繳訖證合并為道路運輸證,發放給經營者。
3、證件的有效期不同(年審時期不同)。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到期需換證。
道路運輸證每年度審驗一次,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按省、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的規定向有關單位發布具體時間和要求,對車輛臺數較多的單位可上門審驗,臺數較少的單位或個體、聯戶,可按行政劃分鄉或片區集中審驗。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九條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
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第十四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十八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十九條 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從事旅游客運的,應當在旅游區域按照旅游線路運輸。
第二十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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