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先生自駕游酒店停車場車窗被砸,酒店責任如何界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解析
[案] Luo開車去另一個地方旅行。過去的某個地方太晚了,所以他入住了當地的酒店。 Luo先生遵循酒店的指示,并將其車停在酒店后面的停車場。但是,當Luo先生第二天要開車離開商店時,他發現有人在他的車窗上砸了一個大洞。
Luo先生與酒店進行了談判,認為正是由于他的管理疏忽,這輛車被損壞了。但是酒店堅持認為,它只有責任提供住宿,并且酒店后面的停車場是免費的,也沒有責任照顧車輛。 Luo先生的汽車被第三方損壞,因此他應致電警察要求賠償。沒有溝通結果的盧先生在法庭上起訴酒店。
[聲明]《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侵權責任違反安全義務,這指出,如果公共場所的管理員,例如酒店,購物中心,銀行,銀行,娛樂場所,娛樂場所或大規模活動的組織者,就無法履行其安全義務并造成其他人造成損害,則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第三方由于第三方的行動造成對他人的損害,則第三方應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經理或組織者未能履行其安全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院裁定,盧先生在酒店進行了住宿和其他消費活動,并在兩黨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盡管酒店后面的停車場是免費的,但Luo先生按照酒店工作人員的指示將車輛公園。因此,履行Luo先生驅動的車輛的必要安全義務已成為酒店提供服務的義務。
盡管如此,由于Luo先生的車輛損失的直接原因是罪犯的犯罪行為,Luo先生要求該酒店在沒有基礎的情況下彌補整個損失。鑒于Luo先生的車輛損失并不是偶然的,但是由于酒店確實在停車場管理中有漏洞和盲點,因此給了罪犯一個機會,法院裁定該酒店負責30%的責任。

法官提醒說,實際上,當客人住在酒店和餐館用餐時,諸如手機錢包盜竊和因爭議造成的意外傷害等問題經常發生。對于由于此引起的糾紛,法院對酒店在審判期間是否履行其“安全義務”的決心通常成為重點。應當指出的是,酒店和其他公共場所經理的安全義務并非無限和擴展,而是在“合理的限制”之內。這種安全保證義務“在合理的限制內”通常反映在法院的審查中,即在酒店和購物中心等公共場所沒有危險危害,設計缺陷和人工管理混亂。如果出現上述問題,通常它們將被視為“故障”和“無法履行安全保證義務”。
(由我們的記者Zhang Cong編譯)
“人氣日”(第19版,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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