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的第一
本規則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1款所定義的汽車整車(完整車輛)及底盤(非完整車輛)。
本規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非常規的車用燃料作為動力來源(或使用常規的車用燃料、采用新型車載動力裝置),綜合車輛的動力控制和驅動方面的先進技術,形成的技術原理先進、具有新技術、新結構的汽車。
新能源汽車包括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BEV,包括太陽能汽車)、燃料電池電動汽車(FCEV)、氫發動機汽車、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儲能器、二甲醚)汽車等各類別產品。 根據新能源汽車整車、系統及關鍵總成技術成熟程度、國家和行業標準完善程度以及產業化程度的不同,將其分為起步期、發展期、成熟期三個不同的技術階段。
起步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尚處于前期研究階段,缺乏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尚未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發展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基本明確,國家和行業標準尚未完善,初步具備產業化條件的產品。
成熟期產品是指技術原理的實現路徑清晰,產品技術和生產技術成熟,國家和行業標準基本完備,可以進入產業化階段的產品。 對處于不同技術階段的產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起步期產品只能進行小批量生產,且只在批準的區域、范圍、期限和條件下進行示范運行,并對全部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發展期產品允許進行批量生產,只能在批準的區域、范圍、期限和條件下銷售、使用,并至少對20%的銷售產品的運行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成熟期產品與常規汽車產品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銷售、使用上與常規汽車產品相同。
具體技術階段劃分見《新能源汽車技術階段劃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適用)》(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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