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供應商不足三家”怎么辦?
“為提高采購效率和保護實質響應招標文件要求供應商的利益,在征求采購人意見的基礎上,可采取對有2家實質響應招標文件供應商按低價原則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遵照執(zhí)行。”牡丹江市采購中心在一次自動化辦公設備邀請招標中,只有兩家供應商作出了實質性響應,遂向牡丹江市政府采購辦提出請示,得到了這樣的批示。
在內蒙古區(qū)政府采購中心主任劉恒斌看來,如果信息的公開性及招標文件都沒問題,而作出實質性響應的投標人還是不足三家,競爭性談判還是要照舊進行。“談判小組和競爭性談判小組的專家都是在標前由采購中心組織的。組織后就要封閉,如果等著再組織,這么多專家封閉上7天8天的,由誰來養(yǎng)活!”
據(jù)了解,河南省洛陽市政府采購中心主任李靜介紹,操作中,她們是視情況而定:如果是通過發(fā)布招標公告后,供應商來投標,而只有兩家合格的,她們就向監(jiān)管部門打報告,得到批示后,再繼續(xù)進行;如果是由采購人邀請供應商投標而不足3家的,她們就堅決作流標處理。
亟待完善
“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方式采購的項目中,難免出現(xiàn)‘只有兩家符合資質的供應商參與’的情況,在依據(jù)法律作廢標處理后,用相同方式再次采購又只有兩家參與,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請示——是廢標還是就在兩家中進行?此時,按照法律‘三家以上’的規(guī)定,只能再次廢標,否則將招致投訴。但這樣下去何時才能采到采購人需要的項目呢。”廣州市政府采購處處長袁曉偉說。無獨有偶,湖南省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主任黃衛(wèi)也認為,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項目的投訴亟需法律完善。
劉恒斌認可“不足三家”仍然進行合理的同時,也提出了采購方式的審批及監(jiān)管的重要性:采購方式直接決定著采購結果。有些不適宜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項目就不該用;很多時候“不足三家”也是“指定品牌”導致的結果,汽車協(xié)議供貨就是典型,如有些采購人就要買帕薩特,內蒙就只有1家帕薩特經(jīng)銷商,“怎么可能有3家以上的投標人呢?而且,如果按照有關規(guī)定,同一品牌多家代理商只能以一家計算,那么,即便有多家代理商前來投標,也還是只能算一個投標人。指定品牌后,實際上就變成了單一來源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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