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公告辦理周期多長
汽車公告有:工信部公告、環保部排放公告、交通部油耗公告、質檢局3C認證,還有部分城市的匯報公告:北京、上海、廣州等,至少需要3個月。
購買一輛客車,金額較大,發票分兩張開,一張金額較大,一張金額較小,以金額大的那張去繳納車輛購置稅
每輛車它都有一個光盤價(廠家經稅務部門同意備的價)繳納車輛購置稅時稅務部門打開電腦里面會顯示這個車的最低繳稅價格,廠家不可能開出低于這個價的發票(上不了牌)。保險公司也是依這個最低價為車損險最少額的。如是個人買的那就直接開不低于光盤價的發票一張就可以了。如是單位要報銷作賬的那就再開一張車輛配件的發票就行了。大家都這樣做!不違法!
公交分布的通知是屬于公告還是通告
公告與通告的異同 
《國家行政公文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從上述定義和實際運用的情況來看,公告和通告有兩個共同的特點:一是它們都屬于公開性文件,在有效的范圍,了解其內容的人愈多愈好。二是在寫法上要求篇幅簡短,語言通俗易懂、質樸莊重。 
當然,這兩個文種的區別也是比較明顯的: 
第一,內容屬性不同。公告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兼有消息性和知照性的特點;與公告相比,通告的內容是“在一定范圍內應當遵守或周知的事項”,具有鮮明的執行性、知照性。 
第二,告啟的范圍不同。公告面向國內外的廣大讀者、聽眾,告啟面廣;通告的告啟面則相對較窄,只是面向“一定范圍內的”的有關單位和人員。 
第三,使用權限不同。公告通常是黨和國家高級領導機關宣布某些重大事項時才用,新華社、司法機關以及其他一些政府部門也可以根據授權使用公告。而通告則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 
目前,公告和通告這兩個文種在實際運用中存在著比較嚴重的混亂現象。在報紙雜志中,在公共場所的招貼欄上,常常可以看到某某企業開業的《鳴謝公告》,宣傳產品質量的《公告》,補交電話費的《公告》,《橋牌大賽通告》,老干部體檢的《通告》,等等。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這些作法都是不規范、不妥當的,“魚目混珠”的后果,使得這樣兩種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失去了其對公眾應有權威性和約束力。這種現象應該引起各級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注意。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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