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大客車的報廢年限最新的規定是多少?
通知:現將商務部市場建設司司函轉述如下:
1.根據《機動車類型 術語和定義》(GA802-2008),出租車是指以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將乘客運載至指定地點的車輛,并不是指所有的營運車輛。
2.根據《關于發布??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997]456號)第二條“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車使用8年,其他車輛使用10年”,第七條“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的規定,除出租、旅游外其他營運載客車的強制報廢年限是10年,經檢驗合格的可延長5年。
根據《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第二條“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第三條“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的規定,旅游營運載客車的強制報廢年限10年,經檢驗合格的可延長10年。
3.根據現行有關汽車報廢標準的規定,我們整理出《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使用年限表》附后,供參考。
附表:
汽車報廢標準規定使用年限表
車輛類型和用途 使用年限
載客車 營運 出租 小、微型(含轎車) 8年
中型 8年
大型 19座及以下 8年
19座以上 8年,可延4年
旅游 10年,可延10年
其他 10年,可延5年
非營運 小、微型(含轎車) 15年,可延
大、中型 10年,可延10年
載貨車 微型 8年
重、中、輕型 10年,可延5年
專項作業車 礦山企業專用車 8年,可延
其他專門作業車 10年,可延
此復。
商務部市場建設司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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