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望江路公交車站倒塌,對于該工程的招標競
這個就是低價招標造成的弊端。競標方式是以最低價中標,那么施工單位為了獲取工程項目,必然以最低價來競標,在獲取工程項目后,以最低廉的成本來完成項目,必然導致工程質量堪憂。因而目前大多數競標并不以最低價取勝,而是取所有投標單位的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價和最低價,然后的平均價,投標單位最接近平均價的取勝中標!目前來說,這是最優的競標方式!
乘客與司機激烈爭執互毆致重慶大巴車墜江,該名乘客和大巴車主會被追責嗎?
一個人的任性,葬送了整車人的生命,你只是坐過了一個站,卻把整車人都送到了人生的終點站.....
女乘客識第一責任人,構成侵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毫無疑問,女乘客因為坐過站而擾亂司機正常行駛,甚至用手機砸司機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民法上的侵權,以及刑法上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她置整車人的生命于不顧,主觀惡性極大,絕對是這場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但是目前來看,這位女乘客也為自己愚蠢的行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只不過她卻讓整車人為其陪葬!
那在這種情況下,還有可能追究她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嗎?對刑事責任來說,因為她已經死亡,所以即使她構成刑事犯罪,也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了,但是對于民事責任而言,她雖然死亡了,但是如果她有遺產留下來,那繼承了她遺產的家屬是需要對車上其他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車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屬也有權要求這名乘客的繼承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交車司機是次責任人,應由公交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公交車司機在這里面確實挺冤的,但是他對這次事故的發生也具有一定的過錯,那就是在行駛過程中脫離方向盤與女乘客互毆,如果他忍耐一下,停好車再處理這個女人,可能悲劇就不會發生,因此公交車司機對事故的發生也是要承擔責任的,但是由于公交車司機是公交車公司的員工,因此其責任依法應當由公交車公司承擔,因此,車上其他受害人的家屬也有權要求公交車司機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如此死者已逝,只愿生者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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